近段時間,新股破發頻現,股民中簽后棄購也漸漸增多。有券商急了,向投資者發出“新股中簽繳款是一個股民的義務”“不得給予棄購”的硬性通知,并在新股繳款日前一日(T+1),就將投資者資金提前凍結,導致投資者棄購失敗,在新股破發后遭遇虧損。
券商能否提前凍結投資者資金?投資者中簽后是否應該被強制性不得棄購?一時之間引發熱議。
根據上交所、中國結算發布的《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2018年修訂)》,投資者申購新股中簽后,應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由此產生的后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得參與新股、可轉換公司債等網上申購。
這意味著,投資者中簽后,資金賬戶中的資金在T+2日日終前,都有使用轉出的權利。并且在連續12個月內,投資者最起碼擁有兩次違約不足額繳款的權利。
那么,券商在T+1日提前凍結資金是否違規?筆者認為,如果此前券商與投資者簽署了中簽提前凍結資金的相關協議,此舉是可以的。否則,券商擅自凍結投資者資金,導致投資者失去資金處置的權利,并因此造成財產損失,無論是從法規上還是從道理上,都說不過去,有越權為投資者做主的嫌疑。
有券商解釋,提前一天凍結資金是為了保證客戶不違約,保護大部分投資者的權益。這樣的說法顯得牽強。過去有段時間,A股“打新”幾乎穩賺不賠,為防止有投資者因為疏忽大意在中簽后未及時扣款錯失好股,一些券商推出提前凍結資金服務,幫助客戶搶先一步鎖定打新收益,確實起到了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
但隨著詢價新規的實施,越來越多新股破發,不少投資者因提前凍資、棄購失敗而蒙受損失,曾經的貼心服務成了實實在在的“坑”,保護投資者利益已無從談起,提前凍結資金服務也顯得不合時宜。
保護投資者應該從最起碼的尊重開始。當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投資者需求已有所不同時,券商服務也應該做出相應改變。面對眼下新股破發頻現的情況,券商應充分尊重投資者中簽后的棄購權,并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為投資者減少損失創造便利。
有的券商做法就更加靈活。例如,有券商推出“新股中簽凍結”新功能,投資者如果對于中簽繳款日(T+2日)的凍結資金另有他用,可于當日15:30前撤銷凍結并釋放資金,以更加優化的服務,切實尊重了投資者意愿。
隨著全面注冊制改革穩步推進,加強投資者保護、中介機構歸位盡責被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如何更好地保障投資者權益,想投資者之所想、憂投資者之所憂、解投資者之所難,并管好自己的“手”不越權行事,是券商將要面對的重要課題。(李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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