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順風車在大眾日常出行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要是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往往會以該行為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改變了車輛屬性而拒賠。那么,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官網發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法院經審理,認為順風車車主的順路分享空座行為并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限額進行相應賠償。
據業內人士介紹,這是關于順風車交通事故保險拒賠的訴訟首次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對今后該類糾紛訴訟案具有指導性參考意義。
順風出行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
公報案例顯示,原告李俊瀟駕駛的被保險車輛與案外人宋強駕駛的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李俊瀟在此次事故中負全責。雖然李俊瀟在平安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和機動車損失商業險,但由于事故發生時,李俊瀟承接了順風車單,由此,被告平安保險稱其擅自改變了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認為不屬于保險公司承保范圍。
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順風車與網約車并非同一概念。順風車不以盈利為目的,也非營運行為。李俊瀟借助順風車平臺發布行程并與順風車乘客達成合乘合意,信息服務平臺根據乘客人數及行駛里程計算出乘車費并推送給司乘雙方。故平安保險公司關于李俊瀟改變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且不屬于免賠情形,保險公司對此次事故造成的被保險車輛及第三者車輛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原判。
記者看到,裁判摘要顯示:“順風車通過分攤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方式,達到緩解擁堵、方便出行的目的。從事順風車是否改變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應結合收取費用情況、車輛行駛區間、車輛所有人職業狀況以及接單頻率等情況予以綜合判定。”
為類似案例裁定提供參考
不難看出,這一判例從法律層面對順風車的非商業屬性概念作了“背書”,這對于法律界、相關行業以及公眾如何準確理解順風車屬性,都將起到積極正向的引導作用。
一位業內人士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法院判決是從法律視角,通過充分且客觀公正的法律論據,來證明真順風車的非商業屬性。事實上,過去也發生過多起針對順風車交通事故的保險拒賠訴訟,法院會基于各方面論據,判定該次行程是否屬于真順風,只要判定為真順風,就應享受保險保障,保險公司應進行相應理賠。
“此次是類似案例第一次入選公報,證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也會成為今后類似案件裁定時的主流意見,后續其他法院受理類似訴訟時,將有權威的參照。”上述人士表示。
對此,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表示認同。他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相關保險合同只以營運或非營運區分車輛屬性,并無關于順風車的專門約定。而順風車車主盡管是向順路乘客正常收取合乘費用,仍可能被保險公司誤認為是營運行為,因而導致了一些順風車保險理賠糾紛。
記者了解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并規范其發展。”這一定義明確了順風車的本質特征為“真順路”和“低定價”。“只要是出于分攤出行成本等互助目的的順風車,就享有維護相關合法權益的權利。”夏海龍補充道。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作為新業態,順風車的非商業屬性,還需要在社會各個層面進行更加廣泛和持續地普及,才能有效減少對于真順風出行的誤傷。同時,也能提升真順風車車主分享空座、互助出行的積極性,減少順風車車主不必要的擔憂。(本報記者 王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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