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印發了《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明確,線下實體店結合經營特點和商品屬性制定無理由退貨辦法,確定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退貨時限、退貨條件、退貨流程和相關說明,確保無理由退貨的自愿性、公平性、合理性。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時限不少于7日,根據經營特點和商品屬性可延長至15日或30日。此外,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明確標識“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適用范圍、退貨流程、時限及說明細則,并在銷售過程中主動告知消費者,在購物憑證上注明無理由退貨相關信息。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場所設置無理由退貨受理專區,安排專人處理相關事宜,確保退貨退款及時到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對商品進行明確標注并在銷售過程中明確告知消費者,未明確標注或未告知消費者的,所銷售商品視為承諾無理由退貨商品。
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可在實體店承諾的期限內,憑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向經營者提出退貨;發票或購物憑證遺失的,由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確認。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調試且不影響二次銷售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退貨時應將商品本身、配件、贈品、保修卡、說明書、發票、外包裝等隨同商品一并退回。如贈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費者應按照贈品實際價格向經營者支付價款,或與經營者協商確定。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實體店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吉林省市場監管廳要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定期將轄區內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信息報送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統一標準制作“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店”公示牌,并督促指導經營者放置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經營者因經營需要、停業歇業等原因要求修改或退出無理由退貨承諾服務的,應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申請,由市場監管部門作內容變更或注銷處理。
鼓勵服務領域實體店開展儲值卡、消費卡、積分卡、門票等預付式消費的無理由退款活動。線下實體店在提供預付式消費服務時,應在明顯位置注明無理由退款承諾、退款條件及方式。消費者在未開卡或未產生消費記錄的前提下,實體店應全額退款或視情況僅收取實體卡工本費。預付卡產生消費記錄后,消費者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使用該卡時,實體店可根據消費次數或消費時間,按照折扣優惠前的原價計算消費金額,扣除消費金額后,余額全額返還消費者。如果由于經營者原因導致消費者退款的,應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退回預收款余額。
在消費體驗、社會監督、行政檢查、消費投訴等動態監督過程中,發現實體店未履行承諾或履行承諾變相打折扣,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證屬實,情節輕微的,予以口頭或書面告誡一次;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應予以撤銷“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店”名稱、停止使用“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店”標識并向社會公布。(記者李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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