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平臺在用工時,通過引導勞動者簽訂合作、轉包協議等,試圖在形式上規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下面這則案例中出現的涉事公司,就試圖利用與騎手簽訂《勞務協議》,以“撇清”其與騎手之間的“從屬關系”。
【案情回顧】
湖南某匯公司是一家外賣平臺加盟商,從事該平臺在長沙地區的外賣配送業務,通過網上發布招聘信息招聘勞務人員。
2019年,來自湖南沅陵的小宋與該公司簽訂《勞務協議》,成了一名外賣騎手?!秳趧諈f議》中約定:“甲方(公司)提供配送類勞務內容,乙方(小宋)同意為甲方提供勞務服務,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每月按計件支付乙方勞務報酬并劃入乙方指定賬戶中,乙方應繳納的所得稅由甲方支付勞務報酬時代扣代繳。”
入職沒多久,小宋不幸在一次配送中發生交通事故。后與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小宋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2021年6月21日,勞動仲裁裁決小宋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小宋在公司組建的外賣站點從事專職騎手工作,公司與小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小宋從事的餐飲配送工作屬于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活動,所從事的勞動屬于公司的業務組成范圍。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可知,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其次,勞務關系中,勞動者與單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存在隸屬關系,勞動者不接受單位管理,不受單位規章制度約束,有權自行支配勞動。而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對工作內容、地點、時間、休假、報酬等事項均做出了約定,實際上是具備了勞動合同的性質。
綜上,法院認為小宋實際上接受了上述公司的管理及規章制度約束,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雙方形成勞動關系。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又向長沙市中院提起上訴。
公司的理由是:由于外賣行業的特點,騎手送餐時間相對集中及自由,沒有固定場所及固定報酬,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小宋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時間、體力等綜合因素,自行支配勞動(甚至可以間隔很長時間不送餐),公司并不對其進行管理,雙方之間也不存在隸屬關系。
小宋則表示,在公司為小宋購買的雇主責任險中,明確載明:“雇員是指與被保險人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顯而易見,這份雇主責任險和工傷保險一樣,是給“存在勞動關系”的雇員購買的。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公司與小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其所從事的勞動屬公司的業務組成范圍,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審判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公司與小宋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帥認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認定,難點在于“從屬性”的認定。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這個“從屬性”即指勞動者在人身、經濟和組織上是否從屬于用人單位。簡單來說,就是看勞動者平常的工作是否是接受了單位的指派、控制;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類管理制度;勞動者有沒有獲得其勞動力被支配的合理對價。(本報記者 王鑫)
關鍵詞: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 勞動合同 勞務協議 外賣平臺加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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