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事件頻發,銀保監會消保局局長郭武平在3月15日舉行的銀行業保險業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繼續加大風險提示力度,并出臺專門制度,對包括明星代言金融產品在內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進行規范。
近年來,各類互聯網平臺及理財投資產品層出不窮,部分機構邀請明星代言推廣或站臺時,出現了不少問題。據不完全統計,近6年“爆雷”了20余家問題平臺,涉及30多位明星。
郭武平分析指出,明星代言出現問題,基本屬于以下五種類型:一是代言P2P、網貸產品等。例如有些明星代言最后出問題了,宣傳與實際相去甚遠;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資的產品,可能明星本身也不太了解這個產品,在未必了解的情況下代言;三是代言互聯網金融產品包括一些持牌的甚至非持牌的,只要是金融產品,無論線上線下,其底層邏輯都是一樣的;四是為金融產品或者平臺進行宣傳等;五是為銀行保險機構的某類產品或者整體品牌進行代言。
“金融產品信息不對稱程度高、專業性強。所以,代言人特別是明星代言人自身如果沒有能力辨別代言產品的資質,也不了解產品的風險,可能產生宣傳誤導風險,出現過度宣傳,包括承諾高額回報等問題。”郭武平指出,由此可能衍生過度消費、超前消費,帶來過度負債、暴力催收等一系列問題。再加上個別粉絲無底線地追星,甚至集資為明星打榜等,被不法分子利用后容易導致集資亂象,有的甚至造成社會、家庭問題。
事實上,監管部門早已注意到明星代言金融產品的風險問題。2021年4月,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要求明星在接受代言前,應當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真實、符合監管要求。2022年1月,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等七部門發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禁止代言”。包括金融機構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演藝明星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郭武平表示,對金融機構來說,監管要求做到四個“不得”。第一,沒有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主體不得開展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也就是不僅不能請明星代言,其他方面的營銷宣傳也不得開展。第二,不得以欺詐或者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者服務進行營銷宣傳。比如過去有些機構承諾保本保收益,現在打破剛兌了又變著花樣誤導消費者。第三,不得對資管產品未來收益、相關情況做出保證性的承諾。資管新規要求打破剛兌,這是底線。第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無風險、保收益等。
“今后銀保監會將繼續加大風險提示的力度,同時會出臺專門的制度,對包括明星代言金融產品在內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進行規范。此外,還將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壓實機構責任。”郭武平說。
消費者該如何避免被明星代言誤導?郭武平提醒消費者,要謹記“三看一防止”:一看機構是否取得相應的資質。二看產品是否符合自身的需求,特別是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因為不同消費者的收入狀況以及可支配收入和現金流不一樣。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有些產品宣傳的收益非常高,達到8%、10%,這是非常難實現預期收益的。一防止就是防止過度借貸。
同時,郭武平表示,現在過度借貸的問題比較多,最近銀保監會消保局剛發了警惕過度借貸、營銷誤導宣傳的風險提示,2021年曾發了警惕網絡平臺誘導過度借貸等風險提示,消費者要提高這方面的意識和素養。(記者聶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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