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建房引發糾紛 石獅法院判決恢復原狀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和諧相處關系著社會和諧穩定。日前,石獅法院審理一起因鄰居挖地基危及不動產安全的民事糾紛。
據了解,小榮和小波(兩人均化名)是鄰居,小榮所有的土地東面與小波的房地相鄰,并用條石簡單地圍了起來,兩人相鄰土地原水平高度一致。2009年,小波申請將自家的空地作為宅基地并開始施工建造住宅,鋪設地基后因政策原因無法繼續施工荒廢至今,挖地基后導致小榮與小波前述相鄰土地地勢相差2米以上。時間一久,小榮土地上的條石圍墻及土方開始向小波土地方向滑落、坍塌。經與小波溝通無果后,小榮向法院起訴,要求小波將小榮坍塌的土方回填至原來高度。
石獅法院一審認為,小波在挖掘土地鋪設地基的過程中及其后,應當注意避免危及相鄰土地的正常安全使用?,F小波因房屋建設審批手續無法獲得批準,其土地自2009年至今仍保留地基施工時的現狀,長此以往,因地勢高低相差懸殊,必然導致相鄰的較高的土地土方及條石圍墻向較低的土地方向滑落或坍塌,小波負有將小榮滑落或坍塌的土地恢復原狀的義務。
因雙方對挖地基后小榮是否有讓村里在其土地上填埋建筑垃圾導致其土地地勢增高及增高的具體高度均存在爭議,故無法以小榮土地土方未滑落部分的地勢高度作為小波恢復土方原狀的參考,但雙方庭審中確認小榮的土地在小波挖地基前的土地高度與其南面相鄰的土地現有地勢水平高度差不多。依法判決小波應將小榮的空雜居地上的土方恢復至原來高度,即恢復至與小榮該土地南面相鄰的土地現有地勢水平高度一致。
一審判決后,小波不服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鄭秋玉 通訊員 蔡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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