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期貨法分別被列入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屆共5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歷時近三十年,立法過程艱辛。在十三屆全國人大期間,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數易其稿,先后于2021年4月、10月進行了一讀和二讀,最終于今年4月20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有效填補了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空白,標志著資本市場法治體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完成。同時對我國期貨市場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為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提供難得的歷史性發展機遇,將極大地促進我國期貨和衍生品行業發展。
“與一直以來我國期貨行業施行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不同,期貨和衍生品法是我國首次從法律的高度,系統地規定期貨和衍生品領域的基本原則、基本參與主體及其基本職責分工、基本權利義務,堪稱期貨和衍生品領域的基本法。”中期協自律監察委員會委員、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余紅征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法的基調是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強調機會公平、權責明確、雙向開放、服務實體經濟、維護金融安全,可謂綱舉目張,規范和發展并重,為整個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框架和強大的制度保障。
期貨和衍生品法重點規范期貨市場的同時兼顧衍生品市場,使衍生品市場的發展“有法可依”是該法的一大亮點。中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鄭乃全告訴記者,其中關于期貨市場,期貨和衍生品法在承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核心內容的前提下,進行了立法上的創新和突破。例如,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了“期貨交易者”“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的概念,將對目前市場的主體結構進行新的調整和建構;將“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結算機構”分開規定,為除期貨交易所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以及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發展和建設提供了機會,同時也加強了市場的監管。此外,該法對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也進行了全新的規定,為期貨公司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
“對于場外衍生品市場來說,期貨和衍生品法確立了國際通行的場外衍生品交易基本制度以及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原則性規定,這將為我國場外衍生品市場發展提供基礎法律保障。”鄭乃全說。
在余紅征看來,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另一看點是,集中了國內散見于部門實踐中的監管經驗,并借鑒國際慣例,明確規定了單一協議規則、終止凈額結算規則,從而阻卻了破產法賦予破產管理人的履約揀選權,為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鍇告訴記者,期貨和衍生品法還積極保護普通交易者權利,明確了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的關系,明確區分專業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禁止利益沖突方參與交易,并以法律形式確立期貨領域的當事人承諾制度,對普通交易者主張民事賠償給予程序便利,大幅度提高行政罰沒款金額、顯著提高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同時,允許期貨經營機構在法律規范范圍內從事做市等業務,這為期貨經營機構長期發展奠定了基礎,有利于增強其在國際上的競爭力。“相信未來在期貨和衍生品法的護航下,我國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將更加成熟、規范和國際化,為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更大作用,同時向國家監管部門提供海量的市場數據作為政府宏觀經濟決策的參考。”
隨著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余紅征表示,預計證監會、國務院授權的其他監管機構將盡快修訂、出臺相關部門規章,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場所、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也將出臺相關業務規則、指引、操作指南,從多個層面全方位、進一步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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