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寧波市消保委處理了一起二手車交易糾紛。記者了解到,此次案件涉及約定購買事故車。
消費者湯先生于2021年1月10日,經二手車經紀公司提供中介服務,通過寄賣車輛平臺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并支付了定金。車主、湯先生與經紀公司三方合同約定:此車為事故車,氣囊彈出,表臺修復。甲方提供車輛銘牌、4S店保養記錄、理賠查詢。車況以檢測報告為準,乙方確認無異議后過戶,過戶后,維修保養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同時,寄賣平臺提供了其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對涉案車輛進行鑒定的報告,報告標明為“非事故車”,并提供了車輛健康檢測報告。次日,湯先生支付車款22萬元與中介費用后提車。
2021年12月初,涉案車輛出險,氣囊故障燈亮,保險公司定損時認定氣囊情況并非此次事故造成,不予維修。湯先生認為氣囊涉及安全,出險時無法彈出,駕車人失去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如果知曉這一車況,當初不會購買。同時,湯先生認為交易方未如實告知車況,遂提出退車、退還中介費用。
寄賣平臺認為自身已履行告知義務,雖然鑒定報告明確為“非事故車”,但平臺了解到車輛出險狀況后,不僅注明“氣囊彈出,表臺修復”,而且自降一級,約定此車為事故車。湯先生使用車輛近一年,以氣囊故障為由要求全款退車,不予接受。經紀公司表示,已完成中介服務,不予退還中介費用。
寧波市消保委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案與以往二手車交易糾紛中約定模糊、車輛未經第三方檢測鑒定、車主未提供保險理賠記錄不同,出賣方對合同約定明確,車輛交易時提供了鑒定報告,有保養記錄與理賠查詢。然而,糾紛發生的關鍵點在于,在幾方明確約定購買的為事故車的情況下,消費者認為交易方未如實告知車況,平臺認為不僅如實告知,還做了比車況更差情形的約定。
那么,交易時是形式告知、實際上未告知,還是告知了一部分、隱瞞了一部分?消保委在調解時難以界定,調解擱淺。消費者堅持全款退車并退還中介費用訴求,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醒 購買二手車應查看記錄、明確車況
約定購買事故車,對消費者來說更需要謹慎交易。在此,寧波市消保委提醒消費者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是向車輛登記證上的原車主詳細了解車況。對于因種種原因見不到車主或者即使見到車主,車輛信息也得不到確認的,以及出廠日期早,多人多地,轉移頻次高、時限短的車輛,都要慎重購買。
二是完整查看維修與出險理賠記錄。購買前應要求出賣方提供維修與出險理賠記錄;對于即使有出險理賠記錄,但保險理賠仍處于未結案狀態的車輛,基于情況不明,不要急于購買。
三是不僅要鑒定整車,還要對修復部件進行針對性鑒定。購買前,對車輛實際狀況要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檢測。特別對于事故車輛,在整車鑒定的基礎上,要對出險損毀部件修復后狀況性能進行針對性鑒定,出具鑒定報告,明確車況。
四是約定后處置事項?!墩憬嵤?lt;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銷售的二手汽車安全性能良好;自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六十日內或者行駛里程三千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二手汽車發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經營者應當承擔包修責任。消費者可根據規定,提出交易三方約定不低于該法條內容事項。(本報記者 施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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