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培訓機構退款1530元,法院判了
學生家長張某于2021年初支付2700元,向培訓機構購買30節小學四年級語文培訓課程。張某孩子僅上了13節課,因國家出臺“雙減”政策,該培訓機構暫停授課。張某起訴要求退還剩余課時費。日前,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一案件,判定培訓機構退款1530元。
今年初,該培訓機構恢復上課。但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上課。張某要求退還剩余17節課程的培訓費。培訓機構不同意,認為合同中有“承諾不以任何理由退款”的約定。
法院認為,合同中關于“承諾不以任何理由退款”的約定,屬于格式合同里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沒有進行特別提示,該條款屬無效條款。該培訓機構無法提供約定的培訓課程,應該退還剩余課時費用1530元。3月7日,在法官調解下,該培訓機構退還剩余培訓費1530元,張某當庭撤回起訴。法官提醒:商家應在合同中采取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提請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記者鄒明強 通訊員施義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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