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喝藿香正氣水止痛的習慣,雖然說明書上有注明藿香正氣水含有酒精,但沒留意過,以為會沒事。”據3月13日《法治日報》報道,廣東省廣州市一男子服用藿香正氣水后駕車,在某國道上行駛時碰撞防護墻,后被執勤交警查獲。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該男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從其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為167.7毫克/100毫升。據此,其被定為醉駕并被判處拘役1個月,罰款3000元。
未喝酒卻被認定為醉駕,不少人對這樣的判罰不解,認為藿香正氣水里的酒精不能算作是“酒”,不少食品藥品中也含有酒精成分,比如此前多地都曾發生駕駛人在食用蛋糕、巧克力、榴蓮等食物后,被檢測出“酒駕”的情況。
其實,因吃某些東西而“被酒駕”,當事人一般稍待休息或用清水漱口后再測,相關數值就會正常,而且通過更精準的血液檢測也能確定酒精含量不會達到酒駕標準。而上述報道中的男子在駕駛當天喝了6支共計180毫升藿香正氣水,該藥品說明書顯示酒精含量為40%至50%。因而,大量服用后會出現與飲酒一樣的行動遲緩、反應滯后等生理反應,在這種情況下駕車顯然很危險。
所以,這中間其實涉及一個對“酒”的認定和理解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對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對“酒”的認定,并不作主動或者被動攝入的區分,也不局限于白酒、啤酒等人們通常理解的“酒水”。大量飲用、服用含酒精成分的藥品、食品后,如果達到了生理性醉酒的情形而后駕駛,同樣可能會被定罪。
同時,危險駕駛罪的認定并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為前提。因為一旦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就會對公共安全構成一定威脅,而只要相關行為產生公共安全風險,就符合了相關犯罪的構成條件。
當然,酒駕認定也有科學、嚴格的標準。如口呼、血檢等檢驗結果應相互印證,生理、物理標準之間要互相支撐。目的就是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公共安全的同時,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應該注意的是,除了酒駕,“藥駕”的危害性同樣不容小覷。世界衛生組織列出了包括抗過敏、抗抑郁、抗高血壓等7大類在服用后可能影響安全駕駛的藥品,認為在服用這些藥品后應禁駕,因為從藥理學角度看,這些藥物對神經系統的影響強度超過了酒精。但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于“藥駕”缺少規定,不少人對其危害性的認知還不夠。
酒駕、“藥駕”等行為的危險性必須引起足夠重視。相關部門應加強引導和普法,讓公眾走出認知誤區,對相關法律規定有更準確、全面的認識,從而約束自己的行為,共同保障出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弓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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