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工會,違法!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新疆沙灣某乳業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請求,并判決該公司支付職工張某經濟賠償金3.6萬余元。
2016年,張某與該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于2019年4月續簽了5年的固定勞動合同。然而,在勞動合同期內,該公司以張某已達退休年齡為由,單方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并拒絕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張某向沙灣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于是起訴至沙灣縣人民法院。
經沙灣縣人民法院查明,該公司在明知張某即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與其簽訂5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終止合同前也并未按照規定事先通知工會。由此,法院判定該公司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支付張某3.6萬余元賠償金。該公司不服判決,向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與張某續簽的5年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已超過張某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法雖然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但對勞動者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不能享受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即使與其終止勞動關系,也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由此,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該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記者吳鐸思 實習生黃錚輝)
關鍵詞: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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