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全文發布由福建省總工會聯合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共同起草的《企業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指引》省級地方標準。該標準將于2022年3月29日正式實施。
福建省總工會權益保障部部長聶裔光介紹說,這是福建首部針對集體協商工作制定的地方標準,隨著它的發布實施,集體協商質效無法量化、評價標準不一的問題將得到解決,協商質量不再不可量化、不可度量。
據悉,在不少企業集體協商工作已邁入“從無到有”“從有到優”的新階段,企業普遍希望工會組織能建立具有可操作性、有量化標準的集體協商工作評價體系,幫助企業規范開展協商工作。福建省總2021年的一項調查顯示:70%的新任基層工會主席在推動集體協商工作中感到迷茫。
這一標準以勞動法、工會法,以及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在總結福建各類型企業等組織開展集體協商工作的實踐經驗基礎上構建評價指標體系,規定了評價原則、評價內容、評價細則、評價方式及結果應用,并設置質效評價細則表,可分別適用于企業和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
該地方標準從協商主體、協商程序、協商內容、合同履行及成效、協商雙方評價5個方面對協商工作質效進行評價,并細分了14項評價要素。根據各要素在不同類型協商工作中的作用大小和重要程度,以百分制形式對各評價要素作直觀量化,分別賦予不同分值。如行業性、區域性組織集體協商更加注重代表產生、代表履職情況的評價,因此在“協商主體”項目內,分值比企業集體協商多賦予10分。
在北京大成(福州)律所胡玉浪律師看來,這一標準注重倡導集體協商制度的常態化運行,明確要求“企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工資集體協商”“雙方可就勞動關系的難點、熱點問題開展日常性協商”,這些條款有利于推動協商工作納入企業發展規范化的軌道。
記者注意到,在總分10分的“協商雙方評價”項目中,職工知曉率、參與率、滿意率占到7分。標準內專門設置綜合評價問卷并規定計算比率,為協商工作的職工知曉率、參與率、滿意率提供量化途徑。
此外,這一標準注重評價結果的運用。企業既可依此開展自我評價,評價綜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可申請作為省級集體協商示范單位??h級以上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也可以依據該標準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開展考評,評價結果可作為三方會議成員單位評定各類先進的重要參考。
今年,福建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組織將通過開展專題培訓、入企指導、推出激勵政策等措施,推動這一標準實施落地。(記者李潤釗)
下一篇:最后一頁
X 關閉
X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