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在2010年8月7日入職北京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公司與我之間簽訂過多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8月6日。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周,我就通過微信向公司人事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勞動合同期滿后兩個月內,我也多次向人事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并表示因我在公司已連續工作滿10年,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公司始終在搪塞我,叫我安心工作,工資一分也不會少。但對我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宜,一拖再拖,也不給我任何正常的理由。有關勞動報酬,公司仍按照勞動合同期滿前的工資標準按月向我發放工資。
但我總感覺沒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安全的,被迫無奈,我在2021年6月1日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我想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可以請求何種補償?
北京 甘先生
為您釋疑
甘先生您好!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勞動者之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法律責任。設定雙倍工資差額的目的在于懲戒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用人單位已履行誠實磋商義務,因勞動者原因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不強人所難,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您在公司已連續工作滿十年,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您多次向公司提出,但公司始終未與您之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見公司主觀上存在故意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惡意。
雙倍工資差額不僅適用于初次建立勞動關系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也適用于在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您在公司已連續工作滿十年屬法律強制性規定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拒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顯然屬違法行為,公司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向您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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