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通過APP注冊個體工商戶、超市配送員穿著工作馬甲進行配送、與騎手簽合同、發工資、買保險的主體各不同……這些情況下用工關系如何認定?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布新業態勞動權益保障典型案例,其中幾起勞動關系的認定引人關注。
說“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就成了嗎?
某平臺管理公司是外賣平臺蘇州滸墅關站點運營商。圣某在該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工作。通過APP注冊時,圣某按軟件提示開啟了人臉識別并錄入“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語音。
2019年8月,圣某在外賣配送中發生交通事故,后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平臺自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存在勞動關系,未獲支持。圣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圣某注冊成為騎手后,通過平臺APP接單且無法拒絕平臺派發的訂單,其從事的外賣配送服務屬平臺管理公司的主營業務。公司不僅向其發放薪資,還制定考勤規則,對其服務進行監管,尤其是對配送時限有算法、路線等引導與制約,對超時配送根據客戶評價予以懲罰,應當認定平臺管理公司對圣某進行日常用工管理。
法院稱,平臺管理公司利用虛擬軟件平臺,引導圣某在線簽訂有償勞務性質的格式合同并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以不符合勞動關系適格主體為由規避用人單位責任,無法認定圣某具有以個體工商戶身份從事外賣配送服務的真實意愿。鑒于圣某與平臺管理公司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遂判決圣某與平臺管理公司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存在勞動關系。
穿上工作馬甲就是員工了嗎?
劉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通過網絡簽訂《共享經濟用戶協議》,成為某大型超市駐點配送員。某服務外包公司承接該超市配送業務,向劉某贈送工作馬甲并計發配送勞務費。
2020年4月9日,劉某在配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劉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服務外包公司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獲支持。服務外包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劉某與該外包公司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劉某自帶交通工具注冊APP參加配送服務。平臺派單時其可以選擇接單或不接單,并無派送單數或時間限制,既未對劉某勞務提供過程加以管理,也不禁止劉某為其他平臺提供勞務,該外包公司對從業者的控制力明顯較弱,僅依據贈送的工作馬甲不足以確定從屬關系,故判決劉某與服務外包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劉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依托互聯網平臺而生的新就業形態在拓寬就業渠道、增強就業彈性、增加勞動者收入等方面發揮著傳統就業形態難以替代的作用。是否將勞動力供需雙方一概確立為勞動關系,則需要在規范發展平臺經濟的背景下慎重考量。本案從勞動關系法律特征中最核心的人格從屬性出發,重點分析從業者的自主性與服務外包公司的控制力,準確避免了外觀主義對實質法律關系認定的影響,回歸靈活就業中關系松散、來去自由的一類樣態,對避免出現平臺經濟下勞動關系泛化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勞動者面臨多個主體怎么辦?
蘇州某公司系某互聯網平臺的運營公司,趙某丙系該互聯網平臺騎手。蘇州某公司與濟南某公司簽訂《項目外包協議》,委托濟南某公司完成蘇州區域內的客戶送件任務。濟南某公司遂將未蓋公章的勞動合同放置在蘇州某公司處,騎手在勞動合同上簽完字后,由蘇州某公司寄回濟南某公司蓋章。
趙某丙的工資自入職起一直由江西某公司發放。濟南某公司另行委托河南某公司為趙某丙購買了團體意外險。2018年8月,濟南某公司與蘇州某公司結算的服務費名單中包括趙某丙。蘇州某公司將趙某丙已經簽字的勞動合同郵寄至濟南某公司蓋章,但濟南某公司并未加蓋公章。
2018年9月7日,趙某丙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趙某甲等人作為趙某丙的近親屬,向仲裁部門申請確認勞動關系。趙某甲等人的仲裁請求未予受理,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勞動關系應重點審查建立勞動關系合意。濟南某公司將空白勞動合同放置在蘇州某公司的行為,實質是向騎手發出訂立勞動合同“要約”,且騎手工資系由濟南某公司委托江西某公司發放,騎手的勞動成果亦由濟南某公司實際享有,故判決確認趙某丙生前于2018年9月7日與濟南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濟南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在傳統用工模式中,勞動者的工作安排、工資發放、保險繳納等,專屬于一個用人單位執行。但在新就業形態勞動用工模式下,不少平臺設立企業將人事管理、業務管控、資金支付及工資結算等事項通過外包方式拆解給不同要素企業掌控負責。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發生傷亡事故后,不同主體之間相互推諉,勞動者維權舉步維艱。本案中,法院著重審查合同訂立過程、工資支付方式、主營業務內容等,徹底查清與從業者建立勞動關系合意相對人、委托支付工資主體及勞動成果享有者均為濟南某公司的待證事實,從而認定濟南某公司為勞動關系主體,有力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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