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北京法院審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情況。北京高院副院長孫玲玲介紹,2018年以來,北京市各級法院共審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219件,判處犯罪分子294人。
涉案信息中高度敏感信息占比突出
(資料圖)
孫玲玲介紹,從審結案件情況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一大特點就是涉案公民個人信息類型中高度敏感信息占比突出。
“經統計,所有已結案件中24.6%的案件涉及高度敏感信息,包括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和財產信息;9.9%的案件涉及敏感信息,包括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孫玲玲指出,公民手機號碼、身份證件號碼在各種信息類型中占比最大。
據了解,近年來,全國范圍內已出現過因高度敏感信息泄露而引發的惡性事件,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權益,也對社會公眾的心理安全感造成較大負面影響。“侵犯此類個人信息的犯罪案件應重點予以關注,嚴防造成次生風險。”孫玲玲提出。
北京高院當天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顯示,某大型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原項目經理沈某,利用任職便利,采取“撞庫”等方式獲取某銀行個人征信系統用戶名和密碼,通過其所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該銀行之間進行專線互聯的終端機,數次非法登錄該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查詢并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100份。此前,沈某就曾采取同樣作案手段,查詢并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1000余份。西城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當今,個人征信作為公民的“經濟身份證”,影響出行、貸款、就業等方方面面。“兩高”在2017年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將征信信息列為高度敏感信息,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該類信息即可入罪。
39.6%的涉案信息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個人信息的來源及流向,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涵蓋了金融、教育、交通、通信、物流、求職、法律等各行各業。”孫玲玲介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多與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相關聯。排除買賣、交換等中間環節,39.6%的涉案信息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如違規提取公積金或辦理信用卡、同行不正當競爭、代收代寫學術論文、暴力催收討債、發送招嫖信息、電信網絡詐騙、盜竊存款、敲詐勒索、綁架、故意傷害等。
發布會上,北京高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肖江峰便通報了一起使用他人身份證件批量辦理手機號用以電信詐騙的案例。
在這起案件中,胡某通過張某雇用他人作為經辦人,有償使用張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證件,以公司的名義向北京某大型通信運營商申請批量辦理手機號。任某、魯某作為運營商營業廳的工作人員,明知所辦理的手機號涉嫌用于詐騙,仍予以辦理。經查,辦理的手機號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詐騙金額共計170余萬元。同時,胡某非法從他人處獲取工號、密碼辦理大量手機號,相關手機號碼也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
大興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任某、魯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典型下游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不法分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了極大便利。”孫玲玲介紹,近三年來司法機關借助“斷卡”行動、打擊“養老詐騙”行動,加強對關聯犯罪的縱深打擊,從下游切斷犯罪的利益鏈條,形成了有力威懾。
“內鬼”是泄露個人信息的重要源頭
在談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成因時,孫玲玲指出,從內部看,行業“內鬼”是泄露個人信息的重要源頭。“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活動分工更加精細化、專業化。一些內外勾結型犯罪甚至可以組建起從獲取、交易直至變現、非法利用個人信息的全鏈條犯罪團伙。”
朝陽區法院審理的一起侵犯公民行蹤軌跡信息案正是“內鬼”作案。
秦某是某航空公司客戶服務中心的國內客服代表。李某曾就職于某科技公司,負責某國際航空公司系統業務,離職后通過前同事查詢航班信息。2020年至2021年,秦某伙同李某,直接或間接利用查詢航班信息的工作便利,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及各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其中,二人共同出售他人航班行蹤軌跡信息1964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370條,非法獲利4萬余元;秦某單獨出售他人航班行蹤軌跡信息383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24條,非法獲利6000余元;李某單獨出售他人航班行蹤軌跡信息731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57條,非法獲利共計1萬余元。
朝陽區法院經審理,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秦某、李某有期徒刑各三年,罰金人民幣各四萬元;繼續追繳秦某、李某的違法所得;禁止秦某、李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航空客服代表類職業;責令秦某、李某支付公共利益損害賠償款,沒收后上繳國庫,注銷買賣公民個人信息使用的微信號,刪除存儲在其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法院同時判處購買上述信息的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購買上述信息的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孫玲玲介紹,在北京法院審結的案件中,超過半數案件的被告人有較為固定的工作單位或職業。其中,公司職員(包括中高級管理層、法人代表)所占比例最大,為50.3%,不乏有被告人擁有較高的學歷水平,在互聯網公司、金融投資企業、房產中介等任較高職務。
從外部看,雖然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告知-同意”處理規則已基本普及,但超范圍收集、使用等問題仍較為突出。孫玲玲指出,特別是面對格式條款、“一攬子”使用協議,公民尋求救濟的途徑、方式不明確,很難高效、有力維權,導致大部分受害者權利遭受侵害后選擇沉默甚至習以為常。
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特點,北京法院堅持治罪和治理并重,在開展重點打擊、全鏈條打擊、規范化審判的同時,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積極研提司法建議,推動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北京法院將依法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準確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深入參與社會治理,既充分保護個人信息合法權益,又積極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為首都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孫玲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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