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獅法院公布兩起涉疫違法犯罪案件,提醒廣大市民引以為鑒。
假借銷售防疫用品實施詐騙
男子獲刑二年九個月
2020年2月間,被告人蘇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出售口罩、額溫槍的信息,后對蘇某珊等被害人謊稱有口罩、額溫槍可以出售,并以收取貨款、定金為名,騙取蘇某珊等人的錢財共計29500元。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公民錢款29500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蘇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于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妨礙疫情防控工作,而且是為了賭博多次實施詐騙,可予以從重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蘇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疫情防控期間酒駕
男子拘役三個月
2020年1月27日18時許,當時正處于福建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被告人丁某酒后駕駛小轎車與被害人柯某駕駛的小轎車和被害人陳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后,丁某繼續駕駛小轎車撞到路中間隔離花圃才停下,造成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丁某棄車逃離現場,被害人陳某報警,約5分鐘后丁某回到現場,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59.70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經石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丁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丁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調解協議,賠償被害人陳某40000元、賠償被害人柯某42000元。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丁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丁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犯罪,酌情從重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丁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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