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無錫惠山法院向當地一企業發出了無錫首份《信用修復證明》。該企業曾因不履行法院判決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月,被執行人支付完畢相應款項后,向法院提出了信用修復的申請,法院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復證明》。
今年初,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資、招投標等需要,請求提供信用修復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隨后,各地各級法院根據該規定開始有序推動《信用修復證明》發放工作的開展。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義務的老賴,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拘留、罰款,限制消費等懲戒措施。但一時失信不代表終身失信。一些個人或企業的失信原因多種多樣,既有可能是刻意逃廢債導致債權人權益受損,又有可能是因為經營不善,資金一時周轉不開導致暫時無力償還債務。對失信主體采取聯合懲戒的目的既是讓其為失信行為付出代價,又是為了倒逼其盡快履行相關義務。
企業或個人履行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后,說明其失信狀態已經不復存在,或者說其已經通過實際行為修復了信用狀態。此時,再對其采取信用懲戒措施已經沒有必要。同時,由于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該負面評價的影響有時比行政處罰更大。
當前,受疫情影響,一些企業的生產經營已經出現困難,甚至步入破產清算階段,如果對其放任不管,讓其破產倒閉的話,還可能進一步導致不少人失業,這不僅與穩就業、保民生的政策相悖,也與司法機關服務大局的初衷和使命不符。
當企業積極主動作為、用實際行動修復信用瑕疵后,司法機關為其出具信用修復證明,讓其在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等方面不再受此前的“污點”影響,也是依法為企業排憂解難的善意舉措。
企業發展事關國計民生、社會穩定,期待類似助推企業輕裝上陣,助力營商環境優化升級的舉措可以再多些。(史洪舉)
上一篇:如何限制新股發行的超募資金?
下一篇:最后一頁
X 關閉
X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