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記者 孫云)今天上午9時20分,在宣布法庭紀律后,隨著法警將21名在阿聯酋迪拜從事跨國電信詐騙的被告人押進松江法院大法庭,這起跨國電詐案正式開庭審理。臺下的旁聽席上,被告人的眾多家屬面色緊張凝重,有的一看到家人走上被告席,就開始拿起餐巾紙拭淚,被告人也在進出法庭的過程中轉頭看向旁聽席,與家人眼神交流。然而,世上沒有后悔藥,觸犯了法律必將受到懲罰。審理持續到中午,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日宣判。
(資料圖片)
通過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自2019年以來,胡某、朱某(均另案處理)等在阿聯酋迪拜成立窩點,專門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并從我國境內招募講師、業務員等人前往迪拜,一起在窩點里實施針對中國境內居民的電信網絡詐騙。今天公開審理的本案被告人王某等21人均為經人介紹或以人拉人的方式,出境加入該窩點參與詐騙。
在迪拜,團伙成員分工清晰:有主管人員采購手機和實名微信號,進行“養號”;業務員拿到“養好”的微信號后,由國內引流團隊“上粉”,即將被害人引至業務員的微信號,業務員通過話術、聊天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引導被害人至“某TV”等直播間觀看講師講課;講師通過虛構有內幕消息、內部席位等方式,將被害人引流至詐騙窩點自制的“某某資本”“某某資產”等詐騙平臺進行“投資”充值,然而,被害人事后卻發現,所謂的盈利根本無法提現。
在松江幾名被害人報案后,松江警方成立專案組,在今年3月至4月期間,陸續抓獲部分犯罪嫌疑人,另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這一團伙至案發時止,經查實的騙款已達到人民幣500余萬元,到案后,部分嫌疑人退賠部分詐騙錢款。
公訴人開始訊問被告時,首先接受訊問的王某系2021年3月到迪拜,2022年下半年離開,他自稱“在公司里幫胡某做一些事情”,公訴人追問“‘做一些事情’是什么事情”,王某說自己是負責租房、買菜、開車送人去胡某處開會的。在公訴人、法官和辯護律師的追問后,他才承認自己在該團伙任行政主管,要去取用于詐騙的手機、電腦,并負責“養號”,以便于業務員用這些號“去和客戶聊天”。此外,自己送人到達胡某處后也留在現場,并對胡某召集眾人針對中國境內公民展開詐騙的事情知情,胡某曾許諾如果“業績”做得好,就給2.5%的提成。
在回答問題時,王某始終避免使用“電詐”“詐騙”“團伙”之類的詞語,而是用“事情”“公司”“業務”來表示。庭審中,辯護律師詢問王某作為行政主管,是否有過正式任命,對此,法官打斷其發問指出,今天審理的系一個涉嫌詐騙案件,雖然被告人在口頭和筆錄中口口聲聲稱“公司”,但這與《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完全不同,所以,詢問其職務是否有正式任命并不合適。
訊問的第二被告人系團伙內部講師,他表示講師團隊都沒有金融、證券等方面的專業資質,整個團隊可以拿到詐騙總額3至5%的獎勵,他作為講師負責人,拿到其中接近1/2的“獎勵”,自己用這些錢去買了蘋果手機、路易威登包,還拿出數萬元用于購買房產,胡某還送了他一塊手表。
在法庭訊問中,每一名被告人的回答態度顯著不同。其中,有的被告人承認自己詐騙所得18萬元,現已全部退賠,并愿意繳納罰金,也有其他被告人表示愿意繼續退贓退賠。一名被告人稱,自己的學歷系初二輟學,在聊天群里尋找裝修工作,被騙到阿聯酋“去裝修”,去了以后卻被安排打字聊天,但是他打字很慢,所以又被安排學習各種炒股話術,學了一段時間后讓他試講做講師,還“不能吞吞吐吐,要講得有氣勢”。他覺得工作有異常,便想借兒子生病等理由回國,但“老板”說自己花了很大代價把其弄過來,不能這么快放他回國。
也有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認可。在公訴人對其中一名技術人員進行訊問時,其承認自己負責技術對接,但是只是拿工資,沒有和被害人直接接觸,甚至不知道團伙在詐騙,所以對涉嫌詐騙200萬元的說法不認同。但公訴人進一步訊問其核實,其使用一款無法核實身份、閱后即焚的加密聊天軟件與團伙成員聯系,負責不斷將若干不同的收款賬戶“掛”上炒股APP,且“公司”規定內部“員工”不留真名,每過一段時間即銷毀資料,每月胡某給其工資2.5至3.8萬元,還給其母親賬戶轉錢,如此種種顯然有悖常理,所以他也覺得“其中種種行為違反證監會規定,有問題,想離開”。
之后,法庭又陸續審理了其他被告人。經過一上午的審訊后,法官宣布擇日宣判。
公訴人指出,本案中的被告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觀上存在詐騙的故意。從犯罪的地點環境來看,行為人都是在境外通過服務器對國內人員進行虛假宣傳投資項目,該模式本身就很異常,且被告人均具有較好的文化水平,具有基本常識的人均可以察覺到該行為存在違法性質。從行為方式來看,被告人之間形成多個團隊,并有負責人對工作內容進行統一安排,相互配合,工資收入都是通過業務量進行提成,雖然分工有所不同,但整個團隊具有完成詐騙業務的統一任務,不同成員的行為均存在詐騙方式。從行為次數來看,被告人實施詐騙的時間持續較長,被騙的投資人人數眾多,詐騙次數頻繁,據此亦可推斷具有主觀明知的故意。
此外,境外電信詐騙犯罪由于跨越了國境,涉及跨境證據的提取和眾多電子證據,導致被告人對應的詐騙金額認定難度較大。本案中對于部分被告人犯罪金額的認定采用了2021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的規定,即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在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達30天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期,跨境詐騙案件格外受到市民關注,本案則是一起典型案例。從本案可以看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趨向公司化、集團化,由于利用了境外服務器,隱蔽性較強,導致打擊該類犯罪的情況復雜,證據鏈條存在缺口。該類案件涉及的被害人眾多,涉案金額較大,社會危害性嚴重,故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從源頭出發,溯源治理,從而達到遏制犯罪蔓延之勢,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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