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鳴一審獲刑15年。圖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6月2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徐鳴因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10萬元。
(資料圖片)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徐鳴的“受賄起點”是其20多年前擔任原國家經貿委對外經濟貿易司外商投資處處長期間。此外,就在徐鳴獲刑的前一天,另一名原糧食領域的“碩鼠”——重慶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胡君烈被開除黨籍。
受賄5000余萬
“受賄起點”始于20多年前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鳴利用擔任原國家經貿委對外經濟貿易司外商投資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外資企業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副司長,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副司長、司長、綜合司司長,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市委常委、秘書長,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經營審批、案件處理和人事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120萬余元,其中890萬元截至案發尚未實際取得。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根據徐鳴的公開簡歷顯示,其擔任原國家經貿委對外經濟貿易司外商投資處處長的時間是1994年4月至1999年12月,而這也是其“受賄起點”。
此外,在2021年徐鳴離職后,他利用曾擔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案件申訴提供幫助,收受錢款120萬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鳴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鑒于徐鳴部分受賄系未遂,利用影響力受賄系自首,歸案后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對其所犯受賄罪可予從輕處罰,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熱衷迷信活動
利用職務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公開簡歷顯示,1958年出生的徐鳴為安徽鳳陽人,1975年參加工作,早先曾在國家經貿委、商務部等處工作。2008年4月起,開始擔任重慶市委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重慶市委秘書長、市直屬機關黨工委書記、重慶市委常委、兩江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
2013年3月,徐鳴從工作了5年的重慶返回北京,開始擔任國家糧食局副局長,保留副部長級待遇,直至2018年3月離任。
2021年7月1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徐鳴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2年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了徐鳴被開除黨籍的消息,經查,徐鳴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熱衷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私營企業主財物,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并接受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道德敗壞;為追逐個人名利多方算計,把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力尋租,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當年2月,徐鳴被決定逮捕。4月,徐鳴被提起公訴。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徐鳴就在其中。
通報稱,2013年至2021年,徐鳴先后收受私營企業主等4人所送禮金40萬元以及價值5.6萬元的高檔酒;多次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相關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
糧食領域打虎不斷
73歲“碩鼠”剛被開除黨籍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1月2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通報十起糧食購銷領域違紀違法典型案例,涉及政策性糧食收儲、銷售、輪換及監管等重點環節,涉案金額大、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這也持續釋放深入整治糧食購銷領域系統性腐敗強烈信號。
就在徐鳴獲刑的前一天,即6月1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了另一名糧食領域“碩鼠”被開除黨籍的消息。他就是2022年9月被查的重慶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胡君烈。
公開簡歷顯示,1950年出生的胡君烈,今年已73歲,其長期在糧食系統任職,2013年9月,胡君烈到年齡退休,就已不再擔任重慶糧食集團公司領導職務,而其落馬時已經退休9年。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查,胡君烈背棄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無視紀法底線,對抗組織審查;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務晉升中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紅包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投資非主業項目;參與賭博;甘于被“圍獵”,損公肥私“圍啃”國企,開設收錢辦事的“夫妻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糧油購銷、干部任用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謀取個人利益;政績觀扭曲,好大喜功、違規投資海外項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必要的風險防范義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吳陽 北京報道
編輯 潘莉 責編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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