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車主脫保一年,但汽車中介卻未告知,導致二手車購買者得補交保費、稅費等款項。日前,福建省福州市消委會啟用遠程調解機制,開展消費糾紛調解工作,遠程調解了這起二手車交易保險消費糾紛。
3月14日,消費者陳先生投訴稱,其于3月4日通過微信向福州市倉山區一家汽車信息咨詢服務部(以下簡稱服務部)工作人員咨詢購買二手車事宜,該服務部工作人員向其推薦了一輛2007款本田CRV 2.4四驅東風本田二手多用途乘用車,聲稱車輛“保險到明年5月”。3月5日,陳先生在該服務部的介紹下,與原車主代理人簽訂了《福州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約定購車款項為4.1萬元,并在當天向該服務部支付了定金1萬元。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并提車后,陳先生于3月7日向該服務部負責人支付購車尾款3.1萬元。3月8日,陳先生打電話向保險公司查詢原車主辦理的車輛保險,卻被告知該車的原車主從2021年就已脫保,致使其一次性繳納了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等保險及稅費3511.55元,其中原車主脫保一年補交的稅費720元,滯納金24.12元,補交一年交強險950元,共計1694.12元。隨即,陳先生聯系該服務部工作人員及原車主代理人,但服務部工作人員一再推脫責任,稱與其無關。在與該服務部交涉未果后,陳先生向福州市消委會進行投訴,要求該服務部賠償為此額外繳納的保險及稅費1694.12元。
接到投訴后,福州市消委會介入調查調解。陳先生認為,在前期咨詢購買二手車時,該服務部工作人員在微信中就明確告知車輛“保險到明年5月”,即2023年5月,但在提車后查詢卻發現車輛2021年起就已脫保,而該服務部直至車輛交付都未告知車輛沒有購買保險,致使其承擔了額外的保險及稅費。該服務部負責人表示是由于前期庫存車信息錄入有誤造成的,同時工作人員習慣性地將“今年5月”說成“明年5月”,并非有意誤導消費者。福州市消委會工作人員指出,按照《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福建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相關規定,作為專業的二手車商,服務部理應事先對擬交易車輛的品牌配置、車輛狀況、保險年檢、行駛里程等信息進行核實,并準確、如實地告知購車消費者。服務部在為陳先生提供二手車中介服務時,提供了與實際并不相符的車輛保險信息,客觀上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在積極做好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福州市消委會積極與消費者、經營者進行協商,第一時間啟用遠程調解機制,明確遠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及遠程協商記錄的法律責任。陳先生提交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顯示其在3月8日繳納了2022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的交強險950元以及當年應繳的車船稅720元,并補繳了往年車船稅720元及滯納金24.12元。經過測算,陳先生實際多交的費用約900多元,其中補交的車船稅費720元,滯納金24.12元,2022年3至5月交強險約158元。鑒于當前疫情防控等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及經營壓力,經多方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由該服務部一次性賠付陳先生720元,陳先生對此結果表示認可。
福州市消委會提醒消費者,鑒于二手車車況各不相同,消費者購車時在注意車輛關鍵部件質量的同時,也要對車輛事故、改裝、保險等相關信息進行充分了解,綜合評估。在與車商溝通過程中注意信息的固定,需要明確的約定最好在合同中寫明,出現消費糾紛及時向相關部門求助。(本報記者 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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