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凈化網絡市場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秩序,2021年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聚焦電商平臺“刷單炒信”亂象,進一步加強網絡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辦結相關案件24件,罰款428萬余元。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了相關“刷單炒信”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上海本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刷單炒信”系列案
2021年3月,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通過平臺監測發現,上海本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海悅動勁達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茸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虛構交易量,遂開展調查。經查,本浩公司受委托在代運營過程中實施刷單,通過第三方尋找刷手,幫助悅動公司和茸德公司在多個平臺上虛構團購訂單量共計241單,虛構好評數共計85條,傭金總計19448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辦案單位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累計罰款68萬元。
上海翎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
2021年3月,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深圳市市場稽查局的協助調查函,要求對上海翎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群控管理系統進行協查。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受委托為他人店鋪實施刷單。經查,2020年9月14日至10月11日、2021年4月1日至4月22日期間,當事人在多個平臺為他人店鋪實施刷單。當事人在網絡上發布刷單任務,指定購買產品后僅寄發小禮品,不寄發訂購商品,增加虛假訂單46筆。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辦案單位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0萬元。
上海貓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刷單炒信”系列案
2021年7月,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管局在辦理其他案件時,發現上海貓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以幫助客戶提升商譽為餌,吸引經營者簽訂業務推廣合同。經查,貓探公司通過微信群招募刷手,為其客戶上海金山區學大教育進修學校和擁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增加交易量,提升客戶在平臺上的星級評分,提高在同類業態競爭者中的排名。貓探公司為學大教育、擁華信息兩家公司的多個平臺網店組織虛假交易共計3784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辦案單位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累計罰款45萬元。
食亨(上海)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
2020年12月,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食亨(上海)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涉嫌為客戶“刷單炒信”提供幫助。經查,當事人在代理外賣運營業務時,向客戶提供刷單教程、具體指導客戶產生虛假訂單,人為操縱評分和評論,共計幫助刷單231單。同時,當事人還組織員工為自營店鋪刷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辦案單位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共罰款40萬元。
上海世具貿易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
2021年2月,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線索,稱上海世具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刷單行為。經查,當事人為了提高其網店的競爭力,于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間,通過第三方雇人下單進行虛假交易,對其網絡平臺店鋪數款商品的成交量、交易額作虛假宣傳。當事人共計刷單1827筆,虛假交易額合計16萬余元,支付刷單傭金4萬余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辦案單位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40萬元。
上海兆林實業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
2021年8月,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兆林實業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為引流用戶獲取更多交易機會,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間,借助刷單服務人員幫助為其網絡平臺自營店虛構訂單1241筆、虛構銷售金額104468.2元,支付刷單傭金1001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辦案單位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0萬元。
上海甲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
2021年4月,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在執法檢查中發現上海甲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商戶網絡服務協議》涉嫌委托他人組織刷單。經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委托他人招募平臺會員進行線下實地探店,并按要求發布指定評價。經統計,當事人對用戶評價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共計20條。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辦案單位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
如東凝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
2020年7月,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如東凝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平臺店鋪涉嫌存在刷單行為。經查,自2020年7月1日起,當事人以贈送小禮品為誘餌引導消費者拍下指定產品,再通過微信退款,提高產品交易量。當事人共計虛構交易記錄7264條,交易金額48442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辦案單位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本報記者 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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