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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和衍生品法通過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期貨日報    時間:2022-04-26 08:49:58

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下稱期貨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和衍生品市場、期貨公司和投資者都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期貨和衍生品法推動期貨和衍生品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并以堅持防范系統風險為底線,為有效防范和化解期貨和衍生品市場風險奠定了法律基礎。同時,填補了涉外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加速推動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對外開放。

其次,期貨和衍生品法有利于促進期貨公司發展。從定位上明晰期貨經營機構功能,指明發展方向;從經營上促進規范化經營,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從業務上促進多元化發展,提升創新驅動力,國際化業務也迎來新的發展契機。

最后,期貨和衍生品法構建交易者保護體系,完善期貨市場民事法律責任體系,并著重加強普通交易者保護,有力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公、公正、公開,有助于吸引更多投資者依法參與期貨和衍生品市場。

A 對期貨市場法治建設

具有里程碑意義

我國衍生品市場的發展與現狀

期貨市場的發展是我國市場經濟的必經階段,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穩運行的有力支撐。

我國期貨市場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末。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價格體制逐步放開。這時,不解決價格調控的滯后問題,就難以滿足供求雙方對遠期價格信息的需要。1988年5月,國務院決定進行期貨市場試點。1990年10月12日,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經國務院批準,以現貨交易為基礎,正式引人期貨交易機制,從而作為我國第一家商品期貨市場,邁出了中國期貨市場發展的第一步。

1991年6月10日,深圳有色全屬交易所宣告成立,并于1992年1月18日正式開業。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推出了中國第一個標準化期貨合約——特級鋁期貨標準合同,實現了由遠期合同向期貨交易的過渡,標志著國內金屬期貨市場的拓荒。自此之后,期貨市場百花齊放。

1994年10月,國務院授權中國證監會正式批準11家期貨試點交易所。1995年1月,天津、長春兩家聯合試點期貨交易所誕生。1995年4月19日,上海商品交易所成為第14家試點交易所。

1998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要求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力度較大的治理整頓,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數量、質量上的調整,改變了整個期貨市場的格局,將原來的14家期貨交易所合并為大連、鄭州、上海三家。

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成立。2013年11月,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期貨交易所出資設立了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2021年1月22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正式批準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

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初期是一個管理較少、交易品種與數額卻發展較為迅速的市場,隨之伴生的風險與隱患也較為嚴重,聯合坐莊、壟斷市場等違規行為導致期貨市場發揮不了應有的價值和功能,發生過不少擾亂市場的行為,期貨市場亟待迎來法律的正軌。

2022年4月20日,期貨和衍生品法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一部具有標志的法律,從2013年開始起草,歷時9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終于“破繭而出”。

期貨和衍生品法推出對市場的意義

我們認為,期貨和衍生品法的推出對于市場有非常積極的意義,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推動期貨和衍生品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當前,我國實體經濟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復雜多變的外部環境,經營環境的不穩定使得大宗商品價格波動加劇,相關實體經濟面臨經營的不確定增大。

實體經濟是國民經濟的基石,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為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國家鼓勵實體企業利用期貨市場參與套期保值的風險管理活動,明確對套期保值實施持倉限額豁免。期貨和衍生品法將“促進期貨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國民經濟”確立為立法宗旨,突出期貨和衍生品為國民經濟、實體經濟服務的功能定位,對于穩定企業經營、促進經濟轉型、推動實體企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以堅持防范系統風險為底線,維護市場穩健運行

系統風險對市場穩健的負面影響較大,不利于期貨市場發揮定價功能,尤其是導致市場出現過熱的投機氛圍。為維護市場穩健運行,期貨和衍生品法依法限制過度投機行為,防范系統風險,完善風險控制制度,為有效防范和化解期貨和衍生品市場風險奠定了法律基礎。夯實市場穩定運行基礎,明確期貨結算機構中央對手方法律地位。

加速推動衍生品和期貨市場對外開放

確立了法律的域外適用效力,期貨和衍生品法填補了涉外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秉持著國際化發展理念,既注意保持我國制度規則的特色,又注意與國際上通行慣例接軌,對期貨和衍生品市場互聯互通、參與機構權利責任義務、交易者權益保障、跨境監管協作等問題,從法律層面作出既符合我國國情和發展趨勢,又適應國際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發展潮流的制度安排。

我國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相較國際上成熟的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仍有一定差距,而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未來行業的進一步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將是我國期貨市場轉向多維衍生品市場的重要條件,實現既有期貨、期權,又有互換、掉期;既有場內又有場外的開放衍生品市場的轉型。

同時,在完善的期貨行業基本法之下,得益于期貨市場的發展,整個資本市場的發展都將更具規范化、規?;?、透明化和公化,公私募對于大宗商品的交易需求也將在整個期貨行業的發展中受益。

B 助力期貨經營機構探索新的經營模式

期貨和衍生品法覆蓋各個市場參與主體,不僅涵蓋交易者、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服務機構,還涉及自治自律機構、監管機構等主體,將各市場參與主體均納入法律規范對象中。期貨及衍生品法頒布后,期貨公司作為主要期貨經營機構,既受到法律層面的監管規范,有助于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體系,也受益于期貨和衍生品法對市場各參與主體的協調和對國際化領域的前瞻制度安排,將迎來更具創新活力的市場環境和國際化業務發展的新契機。

有助于明晰期貨經營機構功能定位,指明發展方向

期貨和衍生品法總則第一條列明“為了規范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為,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國民經濟,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制定本法”。其中“促進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國民經濟”,明確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基本功能應落腳服務國民經濟,尤其是實體經濟。期貨經營機構作為市場參與者之一,要立足服務實體經濟的基本方向,增強服務能力和專業水,促進市場功能發揮。明晰期貨行業及經營機構的功能定位,指明行業發展方向,更有助于凝聚社會共識,改善期貨行業整體形象,促進期貨公司高質量發展。

促進規范化經營,提升風險管理能力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五章還對期貨經營機構注冊資本、從業人員、內控制度、風險隔離等方面做出了基本制度規定,例如第六十五條規定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范經營機構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將其期貨經紀業務、期貨做市交易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相關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將繼續制定持續經營規則,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條件、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保證金存管、合規管理、風險監管指標、關聯交易等方面作出規定。進一步約束期貨經營機構行為,促進合規經營、風險內控制度完善,為期貨經營機構穩健、有序發展保駕護航。

促進業務多元化發展,提升創新驅動力

業務范圍上,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五章第六十三條列明了期貨公司業務范圍,包含期貨經紀、期貨交易咨詢、期貨做市交易、其他期貨業務,在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情況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既適應期貨公司當前發展趨勢,又為改革創新預留空間。

框架結構上,十二屆全國人大財經委期貨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尹中卿曾表示,為適應金融業從行業監管轉變為功能監管、從機構監管轉變為行為合規監管的趨勢,期貨和衍生品法則采取了先行為后機構、先經營機構后交易場所的順序。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精神,期貨公司可抓住金融業向功能監管轉變這一契機,利用場內和場外市場,探索開拓業務版圖,發展更具競爭力的風險管理業務模式。

迎來國際化業務發展契機

期貨和衍生品法在立法過程中不僅吸收和保留了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核心內容和實踐經驗,將相對成熟的規定凝練、上升至法律層面,更突破現有制度的不足,統籌國內與國外市場。特別設置“第十一章跨境交易與監管協作”,參照國際慣條例,對期貨及衍生品跨境交易進行前瞻制度安排,讓市場對外開放、互聯互通有法可依,將有力促進期貨業務“引進來”和“走出去”。

我國期貨和衍生品市場歷經30年發展,已經有一批期貨公司探索開展國際業務,期貨及衍生品法對跨市場業務的制度安排,不僅是對期貨行業國際化實踐的肯定,更是我國市場未來雙向開放的奠基石,可預見的將來會出臺更完善、透明的國際業務規則體系,吸引更多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市場,也帶動更多期貨經營機構開展境外業務。期貨公司國際化業務將面臨著新的制度環境、競爭環境和發展契機。

C 為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堅實法律保障

為提高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力度,突出對普通交易者的保護,期貨和衍生品法構建和完善了交易者保護的制度體系,明確了投資者享有的權利;禁止交易所、監管人員、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等參與期貨交易,防范利益沖突,完善了市場民事法律責任體系,引入當事人承諾制度;完善多元糾紛解決體系制度。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四章對投資者的權利與義務進行規定,并著重加強普通交易者保護,有力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公、公正、公開,更有助于吸引更多投資者依法參與期貨和衍生品市場中來。

具體而言,交易者分類制度上,第四章第五十一條規定“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交易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為普通交易者和專業交易者”。

在關于普通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發生糾紛、提出調解等情形的有關規定中,突出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有力維護其合法權益,例如第五十一條規定“普通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發生糾紛的,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期貨經營機構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交易者權利上,第四章第五十四條規定交易者具有查詢其委托記錄、交易記錄、保證金余額、與其接受服務有關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合法權利。防范利益沖突和保護交易者信息上,第五十三條規定期貨經營和監管的相關從業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防止與其他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

增強交易風險控制上,第五十二條規定“參與期貨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建立與其交易合約類型、規模、目的等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此外,第五十七條規定了期貨民事賠償訴訟的有關機制。

關鍵詞: 期貨和衍生品法 期貨和衍生品法內容 市場經濟 期貨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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